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盐行审撤【2020】001号
当事人:盐城市野翔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峰先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盐城市解放北路63号503室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建材、针纺织品、工艺品、计算机消耗材料、金属材料(除贵稀金属)、橡胶制品、汽车(除小轿车)及配件、摩托车及配件、五金交电、家用电器、通讯设备及器材、服装、鞋帽、文具用品销售。
2020年7月,你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周峰先和你公司股东陈长华认为公司的设立登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反映,因其丢失了身份证件,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周峰先有效期为1999.10.31-2009.10.31,陈长华有效期为2005.06.27至2025.06.27)均系丢失被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将上述涉嫌冒用他人身份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天,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经调查,你公司于2005年11月3日经原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目前处于吊销后未注销状态。在调查中发现,你公司登记材料上的地址查无下落,该地点非你公司的经营场所,且注册资料上的所有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有效联系。2020年9月10日,我局函告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拟撤销你公司设立登记,截止2020年9月27日该局无不同意见反馈。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撤销你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