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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5-01-06 00:00 [ ] 浏览次数: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离岗学习管理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离岗学习是指经组织选派,工作人员在一段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参加学习的情形。

第三条  工作人员原则上应通过自学、函授等方式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确因工作需要离岗学习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人员离岗学习的专业应与本人岗位职责或部门单位工作职能相对应。

第五条  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必须由本人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单位同意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第六条  经审批同意离岗学习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单位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离岗学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学习期限等。

第七条  工作人员离岗学习期间的党组织关系随转,人事关系保留在所在部门单位。

第八条  部门单位要定期了解掌握离岗学习工作人员的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将其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离岗学习工作人员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期满后及时返岗。离岗学习工作人员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未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擅自离岗学习或离岗学习期满后未及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离岗学习工作人员返岗后,应及时将其学业证明等材料交所在部门单位存档。

十二  市直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工作人员离岗学习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工作人员离岗学习管理办法。

十三  本办法由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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