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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2-10 00:00 [ ]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盐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服〔201633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盐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1699


 

盐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1.统筹管理的原则。办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由综合处管理并具体承办;直属单位的接待工作统一由直属单位办公室管理并具体承办。

2.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机关、省内外单位与我办机关及直属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3.事前审批的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4.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5.定点接待的原则。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在市财政定点宾馆(饭店),需安排在其他饭店就餐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

6.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公务接待一律按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得弄虚作假、变相接待;不得将非公务接待的开支变相纳入公务接待列支。

二、接待范围

1.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来客来访、考察、检查工作。

2.县(市、区)人员来机关办事需接待。

3.经领导批准确需接待。

三、接待和报支程序

所有公务接待必须凭对方公函填写《来客接待审批单》,注明用餐地点、用餐标准、陪餐人员等,由办综合处或直属单位办公室归口,分管财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牵头接待处室须于用餐当月填写《费用报销单》和《公务接待清单》并附《来客接待审批单》、对方公函、用餐发票及菜单等,经办综合处或直属单位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批后报支入账。非特别原因,不得现金支付费用。

无公函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般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需要电话记录或信息记录等,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接待。

公务外出,确需外地部门(单位)接待的,应向接待部门(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等。

四、接待标准

1.住宿标准

接待对象确需要安排住宿时,有关处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饭店)安排,省部级领导按有关规定报市有关部门,可安排普通套间,地市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房间不摆放鲜花,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收费标准按照办公室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的协议价格执行,一般不超过相关文件规定。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支付。

2.工作餐标准

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公务接待用餐一般采用自助餐形式,确实不具备采用自助餐条件的,可以安排桌餐。

公务接待用餐要使用地方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不得提供香烟。每人每餐不超过100元(含饮料)。

除招商引资和外事接待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不得提供酒水。

公务接待用餐经费不得包括娱乐、健身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五、监督检查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办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办机关及直属单位公务接待标准执行、审批手续、经费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办、直属单位每年年底将本单位公务接待情况,报办公务接待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办纪检监察部门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加强对公务接待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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