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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4 14:43 [ ] 浏览次数:

 

 

 

盐行审发〔202114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盐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资质许可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快推进住建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告知承诺要求的先行先试,依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盐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盐政发〔201733号)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盐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盐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告知承诺书》和《盐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申请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盐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告知

承诺改革实施办法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21524


 

附件

 

盐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

告知承诺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本市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和《盐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申报资质事项的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企业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违反承诺的后果,行政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实施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应遵循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便捷高效、违诺受罚的原则。

 

 

 

第二章 办理要求和程序

 

第四条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住建部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并公布告知承诺书中的告知内容,具体包括:

(一)资质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

(三)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四)政府部门认定申请企业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企业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五)政府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企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资质,确定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申请企业指派提交人提交申请书和承诺书。

申请企业、提交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提交人按实名登记制度要求,出示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明显与承诺不符的,视为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江苏省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配置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三)有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其中须有不少于1名具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4名以上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市住建局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燃气具安装维修工,具有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五)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的作业和服务标准;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用户档案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七)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接受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八)所作承诺是申请企业真实意思的表示,各项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七条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企业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0.5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提交人补充相关材料。

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证件上应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

第八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在作出许可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企业的告知承诺内容通过信用中国(江苏盐城)和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核发资质许可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在许可决定做出后向住建部门推送审批结果,并在两个月内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履诺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条 市级住建部门对核发办理资质的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有关情况计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整改期到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一)未配置必备设备、工具和仪器的。

(二)未建立作业和服务标准的。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有关情况计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为16个月。整改期到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无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二)未公开工作流程及24小时服务电话的。

(三)未建立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用户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未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安装、维修委托书》的。

第十三条 一年内,申请企业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企业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申请企业发生严重违诺失信行为的,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有关情况计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为612个月。整改期到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资质,同时移送市级住建部门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情况计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为 612个月,且5年内不予受理企业再次提交资质的申请。

(一)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少于4人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没有燃气专业的。

(二)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市住建局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燃气具安装维修工少于4人的。

(三)申请企业未与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第四章 信用修复及违法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本意见第十二条的情形,申请企业在15日内整改完毕,可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认为确已修复完毕的,可根据情况缩短公示期。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对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认定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反馈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申请企业维权服务渠道,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

申请企业认为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企业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信用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信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盐城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许可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政府部门

名称:

咨询方式:

(二)申请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法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三)提交人

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二、政府部门告知

 

(一)办理事项

名称: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事项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3.《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申请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配置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有公开的工作流程及24小时服务电话。

2.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其中须有不少于1名具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4名以上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市住建局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燃气具安装维修工,具有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4.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的作业和服务标准;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用户档案管理等制度。

5.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申请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企业签章的承诺书

(四)违诺惩戒

1.申请企业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有关情况计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整改期到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1)未配置必备设备、工具和仪器的;

2)未建立作业和服务标准的;

2.申请企业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有关情况计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为16个月。整改期到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无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2)未公开工作流程及24小时服务电话的;

3)未建立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用户档案管理等制度的;

4)未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安装、维修委托书》的。

3.一年内,申请企业发生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一般违诺失信情节对待;一年内,申请企业发生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两次以上(含)的,按严重违诺失信情节对待。

申请企业发生严重违诺失信行为的,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有关情况计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为612个月。整改期到后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资质。

4.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由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撤销资质, 同时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有关情况计入盐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以公示,视情节不同公示期为612个月。且5年内不予受理企业再次提交资质的申请。

1)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少于4人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中没有燃气专业的;

2)取得人社部门核发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市住建局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燃气具安装维修工少于4人的;

3)申请企业未与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工签订劳动合同且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五)政府部门职责

1.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企业签章的承诺书,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提交人补充相关材料。

2.核发资质许可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在许可决定做出后两个月内,对取得资质的企业履诺情况进行检查;市住建部门对取得资质的企业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

(六)申诉渠道

1.对于“(四)违诺惩戒第二项”的情形,申请企业在15日内整改完毕,可向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认为确已修复完毕的,可根据其修复情况缩短公示期。

2.申请企业对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认定未履行承诺、作出虚假承诺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反馈申请企业。

3.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提供申请企业维权服务渠道,建立诉求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的长效工作机制。

4.申请企业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企业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信用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信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

 

 


 

 

三、申请承诺

 

申请企业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政府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已具备办理资质的条件,具体是: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配置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2.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有燃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

3.有人社部门核发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市住建局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燃气具安装维修工不少于4人,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且缴纳了社会保险;每人均具有岗位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4.有符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的作业和服务标准;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用户档案管理等制度。

5.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部门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企业真实意思的表示。

 

 

 

提交人(签名):政府部门(章):

 

 

企业法人(签名):

 

 

企业(公章):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政府部门与申请企业各执一份。)

 

盐城市燃气燃烧器具

安装维修资质许可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期限:

企业法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4小时服务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企业(公章):

 

 

人员基本情况

 

类别

姓名

性别

职务及岗位

身份证编号

技术职称

企业是否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

专业

技术

职称

人员

(至少

4人)

























安装

维修

作业

人员

(至少

4人)

























其它

人员

 

 

 

















































 解读.docx

 


来源: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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