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应急〔2019〕59号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修订盐城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安环局(办),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我局对《关于印发盐城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盐安监〔2012〕116号,以下简称“盐安监〔2012〕116号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盐城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盐安监〔2012〕116号文同步废止。
在应急管理部发布新版本经营许可证前,经营许可证及其载明内容,暂时仍按照原规定执行,其中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经营许可证副本注明“仓储经营”。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0月23日
盐城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包括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后销售的企业,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除外。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一)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含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
(四)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且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五)跨县(市、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六)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七)本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及其所属省级、盐城市级公司(分公司),省属(省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所属盐城市级公司(分公司),盐城市属企业。
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除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县两级分别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其中,市级发证的企业,首次申请(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变更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现场核查;延期换证、变更注册地址、变更经营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现场核查。
第五条 经营企业应具备《管理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申请条件,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向市应急管理局、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包括市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安环办)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所提交的复制件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同时提交电子版一份,电子版均为原件扫描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1);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七)没有也不租赁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仅单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需提交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应当向取得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租赁,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三)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接受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按照经营企业类型不同分别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现场核查表》(详见附件2-附件5),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有需要,可邀请安全生产专家参加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作为核发经营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发证的企业,企业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审查企业申请材料的齐全性、符合性,在企业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变更申请书,下同)中填写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加盖公章,并按分级核查的原则对延期换证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在现场核查表如实填写核查情况,明确核查结论,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批。
应急管理部门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经营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按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向当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其现场核查时,应审查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调阅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和有关证明文件。
涉及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按《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应急〔2019〕52号)执行。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第九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的,企业必须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相应文件和资料。
应急管理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核发相关文书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经营企业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其中市级发证的,先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其中,市应急管理局发证的企业提交的变更申请文件、资料,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审核发证。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
应急管理部门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核发相关文书或变更证书。
第十五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按《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要求办理申请手续,其中,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按规定提出申请。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需要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的经营企业可自主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为经营企业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管理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书。安全评价报告书中应当对经营企业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本地区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序衔接。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下年度1月10日前向市级发证机关报告本地区上年度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其中,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价机构、企业的违法行为依照《管理办法》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对应权限实施安全审查、发证,应当遵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一)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二)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三)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四)
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附件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申 请 书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监制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企业类型 | 营业执照号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主要负责人 | 从业人员数量 | 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 ||||
经营场所 | 地 址 | |||||
产 权 | 现场是否有 危险化学品储存 | |||||
储存场所 | 地 址 | |||||
产 权 | 占地面积 (平方米) | |||||
所处区域 | ||||||
经营类型 | 经营类型: 汽油加油站(点): | |||||
原许可证编号 | ||||||
原许可证有效期 | ||||||
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经营一般危险化学品)
品名 | 是否有储存 | 最大储存量(吨)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仓储经营)
储存方式(仓库、储罐) | 所储存危险化学品 危险性类别(品种) | 最大储存量(吨)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经营剧毒化学品)
品名 | 是否有储存 | 最大储存量(吨)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经营易制爆化学品)
品名 | 是否有储存 | 最大储存量(吨) |
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分(充)装、混配后销售)
品名 | 最大储存量(吨) | 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 加工生产规模(吨/年) |
贮罐区 名称 | ||||||||||
贮罐 总容量 | ||||||||||
贮罐区 面积(m2) | 贮罐数(个) | 两罐间 最小间距(m) | ||||||||
有无 防护堤 | 防护堤内 面积(m2) | 有无消防通道 | ||||||||
贮 罐 | 序号 | 容积(m3) | 贮存物质 | 最大贮量 (t) | 物质状态 | 进出料方式 | 投用时间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 重大危险源级别 | 重大危险源备案号 | ||||||||
构成重大 危险源各 子单元名称 | ||||||||||
主要安全 监测监控 措施 | ||||||||||
仓库区名称 | ||||||||||
所处环境功能区 | ||||||||||
库区面积(m2) | 库房数 (个) | 相邻库房最小间距(m) | ||||||||
库房情况 | 序号 | 贮存面积(m2) | 火灾危险性类别 | 贮存物质 | 最大贮量(t) | 物质状态 | 投用时间 |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 重大危险源级别 | 重大危险源备案号 | ||||||||
构成重大 危险源各 子单元名称 | ||||||||||
主要安全 监测监控 措施 | ||||||||||
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附件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一)
企业名称:盐城光芒仪器有限公司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记录 | 备注 | |
1 | 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
2 | 经营许可证 | 原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申报内容是否与现状一致。 | |||
3 | 从业人员资质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原件是否与提交复印件一致,是否真实有效。 | |||
教育培训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是否与提交材料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致。现场抽查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
4 | 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文本是否与提交的目录清单一致。 | |||
5 | 事故应急预案 | 三年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或应急措施)。 | |||
经营场所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器材并符合要求。 | |||||
6 | 经营场所 | 产权证明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载明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租赁场所的,还应有租赁协议。 | ||
批发经营 | 没有也不租赁储存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提交的承诺书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经营场所内是否存放危险化学品。 | ||||
危险化学品 商店 | 是否有与零售业务相适应的店面,店面内是否有生活设施。 | ||||
商店店面内是否仅存放民用小包装危险化学品,是否有物料混放现象。 | |||||
商店店面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数量。 | |||||
综合性市场内设危险化学品零售经营,是否有专门储存,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专柜存放。 | |||||
6 | 经营场所 | 危险化学品 商店 | 备货库房是否符合经消防部门批准,与零售店面是否有实墙相隔,备货库房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超过规定数量。 | ||
7 | 经营管理 | 是否建立基本的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帐,向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 |||
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是否有销售记录。 | |||||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 | |||||
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 |||||
现场核查意见:
核查人员: 核查时间:
被核查企业签字:
|
本检查表适用于对危险化学品商店和未储存危险化学品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附件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二)
企业名称: 盐城赶海加油站有限公司盐都新城加油站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记录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状况是否相符。 | ||
2 | 经营许可证 | 原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申报内容是否与现状一致。 | ||
3 | 从业人员资质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原件是否与提交复印件一致,是否真实有效。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是否与提交材料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致。现场抽查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
4 | 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文本是否与提交的目录清单一致。 | ||
5 | 事故应急预案 | 是否按规定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并报应急部门备案。 | ||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符合要求。 | ||||
6 | 经营场所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载明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租赁场所、设施的,还应有租赁协议。 | ||
7 | 平面布置 | 加油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距离,加油站内设施间的距离等,是否符合GB50156的有关规定要求。 | ||
8 | 安全设施 | 特种设备、安全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等检测、检验报告,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相关文件等需要查阅的其他资料。 | ||
9 | 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 |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是否有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 ||
10 | 安全评价报告 | 是否按规定每三年一次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在应急部门备案。 |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及评价报告完成时间 | ||||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 | ||||
评价报告是否对加油站及其总图布置、工艺设施、加油储油装置等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有明确评价结论。 | ||||
各安全评价单元是否有明确的安全评价结论。安全评价报告总体结论是否明确。 | ||||
现场抽查安全评价报告中《加油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的内容与加油站及其设备、设施的符合性。 | ||||
11 | 橇装式 加油装置 | 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是否符合GB50156相关要求。 | ||
配置的油罐内是否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是否符合AQ3002-2005要求。 | ||||
阻隔防爆加橇装式加油装置是否整体检验合格,其阻燃、防爆性能是否由国家有关机构验证合格。 | ||||
现场核查意见:
现场核查人员: 被核查企业签字: 核查时间: |
本检查表适用于对从事汽油加油站(包括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附件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三)
企业名称: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记录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
2 | 经营许可证 | 原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申报内容是否与现状一致。 | ||
3 | 从业人员资质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原件是否与提交复印件一致,是否真实有效。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是否与提交材料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致。现场抽查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
4 | 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文本是否与提交的目录清单一致。 | ||
5 | 事故应急预案 | 是否按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并在应急部门备案。 | ||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符合要求。 | ||||
6 | 经营场所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载明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租赁场所、设施的,还应有租赁协议。 | ||
7 | 经营管理 | 是否建立基本的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帐,向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 ||
8 | 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是否有销售记录。 | |||
9 |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 | |||
10 | 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 |||
11 | 安全评价报告 | 是否按规定每三年一次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在应急部门备案。 |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及评价报告完成时间 | ||||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 | ||||
评价报告提供的企业周围环境图和平面布置图与现场是否相符。 | ||||
评价报告是否对企业的总图布置、储存装置及其安全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有明确评价结论。 | ||||
抽查评价报告中《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的内容与储存场所现场及设备、设施现状是否符合。 | ||||
12 | 安全设施 | 储存易燃、有毒气体的,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罐区、库区是否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按有关规定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检测、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是否经消防部门批准。 | ||||
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依法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 ||||
作业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喷淋、洗眼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 | ||||
13 | 平面布置 | 企业储存设施之间及与周边重要场所、设施(包括电力架空线等)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 ||
14 | 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 |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是否有企业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 ||
15 |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 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 ||
现场核查意见:
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时间:
被核查企业签字:
|
本检查表适用于对有储存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且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附件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核查表(四)
企业名称: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要求 | 检查记录 | 备注 |
1 | 营业执照 | 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
2 | 经营许可证 | 原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是否与企业实际状况相符,是否在有效期内。申报内容是否与现状一致。 | ||
3 | 从业人员资质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原件是否与提交复印件一致,是否真实有效。 |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是否与提交材料中的相关证明材料一致。现场抽查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 ||||
4 | 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目录清单是否有相应的文本内容。 | ||
5 | 事故应急预案 | 是否按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并在应急部门备案。 | ||
是否有定期演练的相关资料。 | ||||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符合要求。 | ||||
6 | 经营场所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载明内容是否与现场相符。租赁场所、设施的,还应有租赁协议。 | ||
7 | 经营管理 | 是否建立基本的危险化学品购货、销售台帐,向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危险化学品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 | ||
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 ||||
有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的,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 ||||
7 | 经营管理 | 经营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是否有销售记录。 | ||
经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建立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等管理制度。 |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是否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
8 | 安全评价报告 | 是否按规定每三年一次进行现状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在应急部门备案。 | ||
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的安全评价机构及评价报告完成时间。 | ||||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不符合项整改完成情况。 | ||||
评价报告提供的企业周围环境图和平面布置图与现场是否相符。 | ||||
评价报告是否对企业的总图布置、储存装置及其安全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有明确评价结论。 | ||||
抽查评价报告中《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的内容与储存场所现场及设备、设施现状是否符合。 | ||||
9 | 安全设施 | 储存易燃、有毒气体的,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罐区、库区是否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
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是否按有关规定检测、检验合格,并在检测、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 ||||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罐是否取得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意见。 | ||||
安全防护类计量器具、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依法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 ||||
9 | 安全设施 | 作业场所是否按照规定要求设置喷淋、洗眼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用品。 | ||
10 | 平面布置 | 企业储存设施之间及与周边重要场所、设施(包括电力架空线等)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
11 | 建设项目 安全审查 | 原许可证有效期内有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是否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 | ||
12 |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 企业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的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辨识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 ||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是否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30天。 | ||||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 ||||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 ||||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 ||||
重大危险源场所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 ||||
12 | 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 | 是否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方案、现场处置方案。 | ||
13 | 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管道是否设置明显标志,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 ||
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 ||||
14 |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形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是否相适应。 | ||
现场核查意见:
核查人员签字: 核查时间: 被核查企业签字: |
本检查表适用于有储存剧毒、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跨地区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化学品;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经营企业的现场核查。
附件6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变 更 申 请 书
申请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填写日期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监制
申请变更单位的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企业类型 | 联 系 电 话 | |||||
单位负责人 | 分管安全负责人 | |||||
工商营业执照号 | 原经营许可证号 | |||||
申 请 变 更 的 内 容 | ||||||
变更项目 | 变更前内容 | 变更后内容 | ||||
企业名称 | ||||||
单位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
经营范围 | ||||||
变更储存设施及监控措施 | ||||||
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 | ||||||
申请单位 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应急部门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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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