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应急〔2019〕52号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
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安环局(办),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现将《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地将本通知传达到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和企业。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
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苏办〔2019〕96号)、《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8〕1号,以下简称《省实施细则》)、《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8〕32号)等工作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
(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
(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
(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
(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选择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的技术服务单位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建设施工,认真制定和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条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依据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与安全评价和设计单位确定安全条件评价、设计范围,不得拆分。应向安全条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详实提供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工艺技术来源、工艺技术流程和说明、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等资料,组织技术力量全过程参与安全条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HAZOP分析,审核安全条件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安全条件评价和设计单位。
建设项目主要工艺技术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工艺技术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作为安全条件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的依据,并作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的附件资料。
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变更的,在变更前应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变更方案、履行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应依据《实施细则》,向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项目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审查,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未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不得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其内容和规模应当与由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一致。同期建设的项目,不得将建设项目分拆后分别申请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
根据《省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由应急管理部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不包括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并根据《省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实施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市应急局将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见附件1),委托给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包括市开发区安环局、盐南高新区安环办,下同)实施安全审查,但不包括其中涉及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以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结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对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将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合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市应急局负责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和省应急厅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1.安全条件审查。先经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初审,着重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开工建设;县级应级管理部门预审,着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市应急局审查,负责组织专家对安全评价情况、项目概况、危险辨识与分析、安全条件分析、安全对策措施和结论等进行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3),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向企业下发补正告知,补正符合要求后下发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先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初审,着重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市应急局审查,负责组织专家对设计专篇格式、设计依据、项目概况、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安全设施设计、结论与建议等进行审查(审查要点见附件4),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向企业下发补正告知,补正符合要求后下发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二)县级应急部门负责实施市应急局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受委托范围内,以市应急局的名义,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见附件2),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明确审查结论,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对各地审查意见进行书面复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安全审查意见书。审查结果由市应急局负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应对建设项目拟采用的生产工艺、装置、设备设施、自动化控制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对工艺技术来源不明、工艺技术条件不清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后方可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逐项分析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不得带有任何前置性条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安全评价单位应切实加强安全评价质量体系管控,对建设项目选址、周边环境、与已建装置设施的位置关系、依托的配套和辅助工程(设施)的安全条件等进行现场核查,做到不漏评、不少评。
安全评价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等标准,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安全条件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自动化控制提出明确的安全对策与建议。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从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成品储存等生产环节全流程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减少生产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 50770)等相关标准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具备紧急停车(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新建化工企业的中央控制室应独立设置,车间(装置)控制室原则上应独立设置。生产厂房(装置区内)不得设置外操室、休息室。
安全评价单位在安评报告中对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环节进行安全性评价;设计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分别按标准规范设计、建造或改建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市应急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外),经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初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预审同意后,向市应急局提出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通过“省危化品安全监管(行政许可)信息系统”申报(下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附件5);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规划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审查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以上许可文书,应加盖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业务专用章。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审查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在专家库中选择与建设项目专业相关的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提前5日将审查材料报专家审查。专家组成员应熟悉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与建设单位和承担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无直接利益关系。
专家应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认真准确填写审查要点。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时,应邀请设计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派人参加专家审查会,但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组织专家组审查,宜采用集中审查的方式,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家组长或专家组对整改情况逐项核实确认,明确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市应急局在组织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专家组审查、复核意见组织集中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审查结论。
第十四条市应急局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申请。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要求,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总体结论应当明确、完整。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终身负责。
建设项目委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应当确定总设计单位,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和总平面布置图。
同一建设项目应采用同一设计标准规范。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设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措施、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与建议,并列表逐一说明采纳应用情况及未采纳的理由。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与建议、标准规范和政策文件要求设计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联合建设单位开展HAZOP分析,分析结果必须应用于安全设施设计,并逐一列表说明。
第十七条在建设项目详细设计开始前(市应急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除外),经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应急局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6);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制件;
(五)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
前款第(四)、(五)项资料如在安全条件审查阶段已提交,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不再提交。
第十八条市应急局接收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组织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第十九条市应急局根据审查情况,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设计审查。
对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县、市应急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监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市应急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市应急局:
(一)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附件7);
(二)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
(三)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专家个人审查意见复制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附件8)。
第二十二条对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市应急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施工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做好试生产(使用)前准备,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编制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逐项检查确认,形成审查意见。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组织审查后,应将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条件检查表、审查意见上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应在试生产(使用)前完成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首次取证的,应现场实习满2个月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不得是同一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应对照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全面核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与设计的符合性、建设项目现场实际与专业施工图的一致性、自动控制系统与设计方案的一致性。应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制定和执行情况,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及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以及应急物资(器材)配备等应急管理情况,试生产(使用)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应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中专题说明。竣工验收评价单位应对自动化控制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严格审查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评价细则》中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应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活动。专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或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包括具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管理、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特长的专家。
建设单位应向专家组提供《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并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认真整改安全评价和专家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应经安全评价单位或专家盖章(签字)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前5个工作日按照审查权限书面告知县、市应急管理部门。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的书面告知后,应按照相关审查权限,派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重点监督核查验收活动过程、专家组成、结论意见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督促改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专家组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
专家组应严格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附件9),作出是否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明确结论,并对结论负责。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审核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经专家组签字确认后,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对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1)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试生产情况报告;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专家组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核表》及建设单位对专家组出具的审核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汇总;
(8)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届满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继续生产(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应当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和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若建设单位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变更后及时向县、市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台账。
对已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发现有《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市应急局可以撤销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县、园区(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违反《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报市应急局。
第三十五条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承接相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行政权力的其他部门,按照相对应权限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应当遵照《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六条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也可参照简化安全审查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9月12日起施行。原《关于转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盐安监〔2012〕94号)、《关于印发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盐安监〔2013〕82号)、《盐城市安监局关于适当简化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程序的通知》(盐安监〔2018〕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7.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审查表
附件1
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
1.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2.不含树脂合成等化学反应过程的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产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3.工业气体充装系统的改建、扩建,为特定装置配套的工业气体制造成型或成套设备、远程监控现场制氮装置(制氮能力≤2000m3/h);
4.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助焊剂、稀释剂、显影液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改建、扩建;
5.储存下列可燃液体(含液化烃类,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液化烃、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建设项目:
(1)甲A类液体≤50m3的储罐;
(2)甲B、乙A类液体≤100 m3的储罐;
(3)乙B类液体≤200 m3的储罐;
(4)丙类液体≤500m3的储罐。
6.储存下列气体(含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建设项目:
(1)可燃、助燃气体≤20 m3的储罐;
(2)其他气体单罐容积≤30 m3,总容积≤100 m3的储罐。
7.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环境污染影响小、安全风险低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8.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的小型仓库,储存剧毒化学品库房总面积小于25m2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0m2的仓库的建设项目;
9.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改建储存设施;
10.加油站及其配套储存设施。
附件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简易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和简化部分规模小、危险程度较低或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审查,根据《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规〔2018〕1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适当简化安全审查程序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保证简易审查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保证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监测监控措施和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四条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也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单位对项目安全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形成安全条件评估报告。报告主要包括:
(一)项目与周边环境、设施的相互影响以及安全防范措施;
(二)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主要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四)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的安全可靠性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现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影响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向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申请,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简易审查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合并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明确审查结论,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应急局。
第七条市应急局对各地审查意见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组织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简易审查项目安全审查的结论。审查结果由市应急局负责。
简易审查项目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相关条款的,安全条件评估及安全设施设计不予通过。
第八条市应急局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过或不予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估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简易审查项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技术管理人员和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和确认,研究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落实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和规范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
简易审查项目试生产(使用)时间不应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试生产(使用)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与可行性研究阶段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不得是同一机构),对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并对项目可研阶段的安全条件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分别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确结论。验收评价报告总体评价结论应当明确、完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对简易审查项目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除安全审查相关的程序和内容适用本规定外,对简易审查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管理办法》和《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定与《盐城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实施。
附件3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安全条件审查专家组意见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口新建口改建口扩建 | |||||||||
审查内容 | 安全评价报告 | |||||||||
审查地点 | 审查时间 | 年月日 | ||||||||
专家组长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
专家组成员 | ||||||||||
序号 | 内容 | 审查要点 | 类别 | 审查意见 | ||||||
一、基本要求 | ||||||||||
1 | 安全评价 单位资质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符合资质等级、核定业务范围、有效期以及国家、省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 | A | |||||||
评价人员符合资质、有效期要求;评价组成员不少于6人,其中化工类高级工程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评价组成员专业如不能满足项目安全评价要求时,需聘请2名以上化工类技术专家。 | A | |||||||||
评价人员情况介绍中,提供评价人员的姓名、在项目组职务、职称、专业特长、资格证书编号以及本人签名原件(1份,其他可为复印件),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相关要求。 | A | |||||||||
评价报告有报告编制人、审核人签名原件(1份,其余可为复印件)。 | A | |||||||||
2 | 安全评价 报告格式 | 符合《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相关要求(不同处以《细则》为准)。报告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封二、总体结论、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页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用公章对报告进行封页。 | A | |||||||
二、项目概况 | ||||||||||
3 | 前言 | 简述企业概况,概括项目来由、性质、内容,明确哪些产品(中间产品)须凭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 | B | |||||||
准确界定项目评价对象、范围、依据及工作经过。安全评价范围明确,与项目立项批文或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内容一致。 | A | |||
4 | 建设项目 情况 | 说明项目的地理位置、用地面积和生产(储存)规模。属于现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还应表述现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并列表说明项目建设前后,平面布局、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变化的对比情况。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应明确说明。 | B | |
5 | 产业政策 与布局 | 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以及当地政府产业政策和布局的要求。报告中阐述并附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批文或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 | A | |
对是否涉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表述清楚。 | A | |||
化工生产企业的项目应当位于省级化工园区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集中区。 | A | |||
6 | 项目周边 情况 | 项目周边的居住区、单位、道路、江河、重要设施等应表述清楚;建设项目与已有生产、储存装置间的关系应表述清楚。 | A | |
7 | 项目三图 | 报告中附项目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区域位置图中项目周边环境清楚并标注间距;总平面布置图由相应资质单位设计,标明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或坐标),说明设计规范依据,附建(构)筑物一览表(名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类别、备注等)。所附图纸需有图签。 | B | |
8 | 原料和 产品 | 产品表述其用途,列表说明产品(包括副产品)、中间产品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年产量(使用量)、单耗量、最大储存量、储存地点、储存方式、运输方式等内容。 | B | |
提供产品(副产品)和原辅材料表,名称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物料清楚标明其主要成分和理化特性,有保密要求的物料须注明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年)及其理化特性。 | B | |||
9 | 工艺设备 | 准确表述每个产品详细的工艺流程说明和工艺流程方框图及工艺操作参数、物料平衡图(主要反应和主要副反应不清;反应物、主要生成物有遗漏;遗漏重要反应条件;工艺不清;物料严重失衡均为不符合)。 | B |
工艺设备 | 明确表述产品生产工艺是否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 | B | |||
清楚表述主要生产工艺采用的控制方式。 | B | ||||
有条件的,对国内外同类项目工艺水平进行对比。 | B | ||||
主要设备一览表齐全、正确,注明关键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操作工况、使用介质、材质等参数;特种设备在备注中明确或单独列表注明(遗漏重要设备、主要设备清单谬误均为不符合)。 | B | ||||
10 | 公用辅助 工程设施 | 与项目配套的公用和辅助工程设施表述清楚其能力(负荷)、介质或物料来源。改扩建项目应辨识其相容性。 | B | ||
三、危险辨识与分析 | |||||
11 | 爆炸性分析 | 对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爆炸危险性建设项目进行分析,有明确的结论。 | A | ||
对作业场所是否涉及爆炸性粉尘进行分析,有明确的结论。 | B | ||||
12 | 危险有害 因素分析 | 项目内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表述正确,辨识全面、正确,做到五不遗漏(重要危险物质、重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重要危险工艺分析、选址与总平面布置、公用工程);列表说明项目中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类别及分布情况。 | B | ||
危险化学品不得有遗漏。载明化学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危险性类别及信息来源。化学品辨识包括《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高毒物品等。 | B | ||||
依据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工工艺、高危储存设施进行辨识。 | B | ||||
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令第40号),对项目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和分级,定性定量计算、分级结果正确。列明重大危险源单元内主要装置、设施及生产(储存)规模,明确提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方案。 | B | ||||
13 | 评价单元 | 评价单元划分正确。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评价的需要进行划分并说明划分理由。 | B | ||
14 | 评价方法 | 评价方法选择正确、合理;说明每个单元采用的评价方法的理由。 | B | ||
对危险化工工艺、关键重点部位尽量采用定量分析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当采用定量分析评价,均有相应的结论。 | B | ||||
15 | 固有危险与 风险程度 | 固有危险程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计算、分析评价有严重缺陷的为不合格 | B | ||
风险程度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进行计算和分析评价, 计算、分析评价有严重缺陷的为不合格。对重点危害物质泄漏扩散速率、时间以及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伤害范围,进行计算。 | B | ||||
四、安全条件分析 | |||||
16 | 产业政策 区域规划 | 产业政策与布局规划的符合性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17 | 项目选址 | 项目选址与国家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18 | 周边情况 | 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居民分布情况与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之间相互影响的分析表述清楚,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等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是否满足苏安监〔2014〕221号文要求,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19 | 自然条件 | 自然条件对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分析表述全面正确,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20 | 平面布置 | 项目总平面布置情况全面、详细,设计依据明确,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符合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要求。功能分区合理,主要装置、设施、建(构)筑物与上下游生产装置的关系明确,安全间距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有明确的分析过程和结论。不符合标准的在后述对策措施中提出相关要求。 | A | ||
21 | 工艺技术 |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是否按安监总管三〔2017〕1号要求开展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 A | ||
工艺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1)有工艺包技术转让的为可靠; (2)有国内工业化生产的企业转让技术合同的为可靠; (3)迁建、扩建采用原有相同工艺技术的为可靠; (4)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按规定通过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为可靠。 | A | ||||
工艺技术 | 无上述内容的为不合格(无化学反应过程的简单生产工艺或储存设施除外)。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分析有明确结论项目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的匹配性,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不匹配的,表述清楚并在后述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 B | |||
项目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的辅助工程能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不能满足的,表述清楚并在后述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要求。 | B | ||||
22 | 依托条件 | 项目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改造方案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和安全要求,有明确的分析评价结论。 | A | ||
五、安全对策措施和结论 | |||||
23 | 对策措施 与建议 | 具有爆炸性的建设项目,对策措施满足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要求。 涉及可燃性粉尘和其他粉尘作业场所的,对策措施满足粉尘防爆的规范要求。 | A | ||
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论基本一致,并至少从七个方面的出对策措施与建议: (1)建设项目的选址; (2)拟选择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 (3)拟为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配套和辅助工程; (4)建设项目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布局; (5)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设备; (6)从业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7)对剧毒化学品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应提出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对策措施。 | A | ||||
对策措施全面正确,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对项目必须配备的安全设施提出明确要求(未对工艺控制提出明确要求、未根据危险分析结果提出对策措施、对策措施与项目严重不符的均为不符合)。 | B | ||||
对总平面布置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选择的主要装置、设备或者设施与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储存过程不匹配的,配套的辅助工程能不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的,均在安全对策措施中提出明确要求。 | B | ||||
对策措施 与建议 | 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大型连续化生产装置、高危储存设施,对重要工艺参数控制提出自控、安全联锁、紧急切断、紧急停车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号)要求提出监控措施;剧毒化学品按照苏公通[2009]67号文要求专节提出对策措施。 | B | |||
24 | 评价结论 | 简述各评价单元评价结果;明确项目中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含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明确哪些产品(含中间产品)须凭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证生产。对项目选址、安全距离、总平面布置、危险工艺与高危储存设施、火灾危险等级、重大危险源等方面,有明确的结论;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作业场所,粉尘防爆措施是否确保安全生产,有明确的结论;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其风险程度是否可以接受作出明确的总体评价结论。 | A | ||
25 | 交换意见 | 报告中附评价机构与建设单位的交换意见表,双方签章。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予以充分说明。 | A | ||
六、附件 | |||||
26 | 附件 |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相关要求。 | B | ||
附件包括以下内容: (1)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文件; (2)地理位置图、区域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 (3)选定的安全评价方法简介; (4)定性、定量分析危险、有害程度的过程; (5)安全评价依据的国家现行全面、正确、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收集的文件资料目录。 (6)工艺来源的证明材料。 | B | ||||
综合意见 | 口通过口不予通过 | ||||
说明: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如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不符合,则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审查不予通过;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审查意见栏中,按“Ⅰ-符合”、“Ⅱ-不符合”二个等级,分别填写“Ⅰ、Ⅱ。对Ⅱ等级,请简要说明理由; 3.请各位专家针对审查情况,提出个人综合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改建议,填写在附表(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中。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也请在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中表述。 | |||||
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 | |
结论 | 口通过口不予通过 |
专家(签名):年月日
附件4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专家组意见
建设单位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类型 | 口新建口改建口扩建 | ||||||||||
审查内容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审查地点 | 审查时间 | 年月日 | |||||||||
专家组长 | 职务/职称 | 联系电话 | |||||||||
专家组成员 | |||||||||||
序号 | 内容 | 审查要点 | 类别 | 审查意见 | |||||||
一、格式要求 | |||||||||||
1 | 设计专篇格式 | 设计专篇格式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专篇格式”的要求。 设计专篇封面一加盖建设项目单位公章;封面二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用设计单位的公章对设计专篇封页。 | A | ||||||||
2 | 设计单位资质 | 设计单位资质在法定范围和有效期内,符合该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要求的设计单位资质条件。 | A | ||||||||
设计人员的专业范围包括安全设施设计的全部专业,包括总图、工艺(储运)、设备、电气、自控、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消防)、技术经济等。设计单位提供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人员的学历、职称及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注:复印件均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 A | ||||||||||
设计专篇的签署表中,应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校核人员、审核人员的本人签名,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 A | ||||||||||
二、设计依据 | |||||||||||
3 | 法律、法规及标准 | 说明编制专篇依据的主要文件名称及编号,内容如下: | A | ||||||||
1)建设项目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 |||||||||||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
3)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 | |||||||||||
4)设计合同; | |||||||||||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
6)项目其他相关文件。 | |||||||||||
三、建设项目概况 | |||||||||||
4 | 项目简介 | 说明项目来由、性质、内容、建设单位情况、生产规模、产品方案、建设性质、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设计范围(须与安全条件审查一致)、分工(如有多家设计单位共同设计的,应明确总设计单位); | B | ||||||||
5 | 工艺技术 | 项目的主要技术、工艺(方式)表述详细、准确。说明项目涉及的危险工艺情况和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和国内外同类项目水平对比情况。对是否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作出说明。 | A | ||||||||
涉及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的,提交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 A |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按规定提交安全可靠性论证文件。 | A | ||||||||||
6 | 主要原辅材料和产品品种 | 列表说明项目涉及的产品(中间产品)和使用的原辅材料名称、年产量(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储存方式、储存地点、运输方式等,并与物料平衡图或表等相一致。 | B | ||||||||
提供产品一览表和原辅材料表。产品(中间产品)和原辅材料表述清楚无遗漏,名称符合《化学品命名通则》。一览表包括名称、危险货物编号、年生产(使用)量、最大储存量、储存地点、运输方式等内容。混合物和使用商品名的产品要说明主要成分。 | B | ||||||||||
改扩建项目或新建项目依托或利用原有储存条件的项目,应列表说明清楚原储存设施,原有储存物料的品种及储存量、储存地点、新增储存物料的品种及储存量、储存地点、总储存物料的品种及储存量。 | B | ||||||||||
7 | 工艺流程和主要设施 | 提供完整、正确的带控制点工艺流程图、设备布置图,流程图上有完整的检测、控制、连锁、安全泄放等设施。工艺流程应以设备位号详细叙述,并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设备一览表等名称一致。生产原理或反应机理(历程)及化学反应方程式完整、正确。 | A | ||||||||
提供完整、正确的物料平衡图或表。 | B | ||||||||||
判断各工艺单元采用的工艺、储存设施是否成熟、可靠。 | B | ||||||||||
主要装置(设备)和设施布局说明及其上下游生产装置关系的说明等内容完整、正确。列表说明总平面布置内各建(构)筑物、装置、设施等之间的设计距离及其与法规、标准的符合性。 | B | ||||||||||
8 | 配套设施和辅助工程 | 项目配套设施和辅助工程名称、能力(或者负荷)、介质(或者物料)来源等内容完整、正确。提供完整的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内容。不在设计范围内需依托企业原有装置、设施的内容,说明与项目的相容性和安全符合性。 | B | ||||||||
9 | 主要装置和设施 | 完整、正确地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含位号)、规格型号、操作参数、工作参数、材质、介质、数量。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一览表全面、清晰,与流程图、设备布置图等一致,注明安全设施所在位置。 | A | ||||||||
10 | 项目的依托和承载 | 扩建项目以及新建项目依托或利用原有生产装置、储存条件的,清楚表述与原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储存条件的关系。 | A | ||||||||
项目外部依托条件或设施,包括水源、电源、蒸汽、仪表风以及消防站、气防站、医院等应急设施; | A | ||||||||||
11 | 自然条件周边情况 | 说明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情况。 | B | ||||||||
说明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可能出现的最严重事故波及的范围,以及在此范围内的单位、居住区24小时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的情况。 | B | ||||||||||
12 | 安全防护距离 | 项目所在地的周边情况,说明项目距下列重要设施的距离: a)居住区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b)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c)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地铁站出入口; d)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 A | ||||||||
四、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
13 | 物料危险性分析 | 按《危险化学品数据表》要求列表说明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性。不得遗漏。 | B | ||||||||
分析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危险化学品数量、浓度(含量)和所在的单元及其状态(温度、压力、相态等)。计算方法应当适用,结果正确。 | B | ||||||||||
说明建设项目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情况。不得错漏。 | B | ||||||||||
14 |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 分析并说明建设项目工艺过程可能导致爆炸、火灾、中毒、腐蚀、灼烫、窒息等事故的危险源。 | B | ||||||||
指出建设项目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的其他危险和有害因素,如粉尘、窒息、腐蚀、噪声、高温、低温、振动、坠落、机械伤害、放射性辐射等。 | B | ||||||||||
说明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存在的主要作业场所。 | B | ||||||||||
15 | 火灾和爆炸区域划分 | 说明装置或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以图说明。 | B | ||||||||
16 | 重大危险源分析 |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辨识重大危险源,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划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 A | ||||||||
17 | 高危工艺分析 | 说明建设项目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 A | ||||||||
18 | 长输管道分析 | 说明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路由及穿跨越过程存在的危险源及危险和有害因素。 | B | ||||||||
19 | 安评结果分析 | 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开展的安全评价报告,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 B | ||||||||
说明评价报告中的爆炸危险性分析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可信。 | A | ||||||||||
说明评价报告中的涉及爆炸性粉尘分析是否正确,结论是否可信。 | B | ||||||||||
预测项目涉及具有爆炸性、可燃性的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出现最大爆炸、火灾事故后产生的污水数量和最严重爆炸、火灾事故后产生的污水数量。 | B | ||||||||||
20 | HAZOP分析 | 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及对安全设施设计的指导。 | B | ||||||||
21 | 相互影响分析 | 涉及多套装置的建设项目或者同一企业毗邻在役装置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其相互间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并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 B | ||||||||
五、安全设施设计 | |||||||||||
22 | 工艺系统 | 工艺过程采取的防泄漏、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腐蚀等主要措施; | B | ||||||||
列表说明项目的关键控制点和关键控制要素,以及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 B | ||||||||||
正常工况与非正常工况下危险物料的安全控制措施,如联锁保护、安全泄压、紧急切断、事故排放、反应失控等措施,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应说明采取的控制系统与相关规定的符合性; | B | ||||||||||
23 | 总平面 布置 | 建设项目与厂/界外设施的主要间距、标准规范符合性、苏安监〔2014〕221号文的执行情况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 B | ||||||||
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设计满足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要求; | A | ||||||||||
全厂及装置(设施)平面及竖向布置的主要安全考虑,包括功能分区、风速、风向、间距、高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 | B | ||||||||||
平面布置主要防火间距及标准规范符合情况; | B | ||||||||||
厂区消防道路、安全疏散通道及出口的设置情况; | B | ||||||||||
总平面布置图与安全条件审查时的总平面布置图有改动的,要说明变化情况和改动理由。 | A | ||||||||||
24 | 设备及 管道 | 压力容器、设备及管道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包括进口压力容器满足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 B | ||||||||
主要设备、管道材料的选择和防护措施; | B | ||||||||||
说明项目的其它特种设备设计与国家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 | B | ||||||||||
25 | 电气 | 供电电源、电气负荷分类、应急或备用电源的设置; | B | ||||||||
按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等级和火灾危险场所选择电气设备的防爆及防护等级; | B | ||||||||||
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 | B | ||||||||||
26
|
自控仪表及火灾报警 | 说明应急或备用电源、气源的设置; | B | ||||||||
自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安全功能,包括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等;分别以专门段落说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点监管危险工艺自动控制设计情况。 | A | ||||||||||
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和报警设施的设置。说明项目的爆炸危险性和腐蚀性场所仪表选型、安装措施以及可燃性气体、毒性气体报警器选型、数量、安装位置、防爆等级; | B | ||||||||||
控制室的组成及控制中心作用,包括生产控制、消防控制、应急控制等; | B | ||||||||||
火灾报警系统、工业电视监控系统及应急广播系统等; | B | ||||||||||
说明项目消防设计所采用的标准、规范。阐述厂区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等设施。 | B | ||||||||||
27 | 建构筑物 | 说明防火、防爆、抗爆、防腐、耐火保护等设施;编制“建(构)筑物一览表”,包括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等,详细说明抗震设防、通风、泄压面积、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等; | B | ||||||||
28 | 其他防范措施 | 防洪、防台风、防地质灾害、抗震等防范自然灾害的措施; | B | ||||||||
防噪声、防灼烫、防护栏、安全标志、风向标的设置等; | B | ||||||||||
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 | B | ||||||||||
采取的其他安全防范设施。 | |||||||||||
29 | 事故应急措施及安全管理机构 | 针对建设项目特点、建设性质及周边依托情况,说明设计中采用的主要事故应急设施,包括消防站、气防站、医疗急救设施等; | B | ||||||||
说明发生事故时,可能排放的最大污水量及防止排出厂/界外的事故应急措施; | B | ||||||||||
对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的建议。 | B | ||||||||||
30 | 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 HAZOP分析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的采纳情况; | A | ||||||||
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与措施的采纳情况; | A | ||||||||||
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与建议采纳情况; | A | ||||||||||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提出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 | A | ||||||||||
说明工程设计未采纳意见建议的理由。 | A | ||||||||||
六、结论与建议 | |||||||||||
31 | 结论 | 工程设计阶段的安全条件与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相关内容的符合性以及处理结果; | A | ||||||||
建设项目选用的工艺技术安全可靠性; | A | ||||||||||
设计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情况; | A | ||||||||||
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及结论。 | A | ||||||||||
32 | 建议 | 根据国内或国外同类装置(设施)的建设和生产运行经验,提出在试生产和操作运行中需重点关注的安全问题及建议。建议要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 B | ||||||||
七、专篇附件 | |||||||||||
33 | 附件 |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B | ||||||||
建设项目区域位置图:详细标注与周边环境的实际距离,注明项目四周相邻单位名称、性质,注明项目甲、乙类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相邻四边单位建筑物、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间距。注明交通线路名称,注明周边是否有高压架线通过。 | B | ||||||||||
总平面布置图: (1)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标明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变配电房、空压机房(站)、空分站、制冷间、消防泵房(消防水池)、循环水池、中央控制室、化验室、办公楼等部位,及相互间防火间距; ⑶有风向玫瑰图标、图例、技术经济指标、建筑物一览表、储罐一览表、设计说明等有关内容,且标题栏中有关人员签名等内容完整; 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 (5)同时提供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签署意见)的总平面布置图。 | B | ||||||||||
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图: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的平面布置图。 | B | ||||||||||
工艺流程简图:提供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 | B | ||||||||||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以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按不同的平面进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 B | ||||||||||
火灾报警系统图。 | B | ||||||||||
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平面布置图:生产装置或储存设施为单元的平面布置图。 | B | ||||||||||
主要安全设施一览表,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检测器、个体防护装备等。 | B | ||||||||||
综合意见 | 口通过口不予通过 | ||||||||||
注:说明: 1.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如有一项A项或五项B项不符合,则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不予通过; 2.对各项内容的审查意见填写在审查意见栏中,按“Ⅰ-符合”、“Ⅱ-不符合”二个等级,分别填写“Ⅰ、Ⅱ”。对Ⅱ等级,请简要说明理由; 3.请各位专家针对审查情况,提出个人综合审查意见,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改建议,填写在附表(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中。在审查中发现有上表中未列举的其他问题,也请在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中表述。 | |||||||||||
专家个人综合审查意见 | |
结论 | 口通过口不予通过 |
专家签名:年月日
附件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制样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成立日期 | 邮政编码 | ||||
经济类型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
现有产品及 生产能力 | |||||
已取得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性质 | □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储存 □长输管道 | ||||
项目地址 | |||||
项目内容 | |||||
立项相关文件 | |||||
规划相关文件 | |||||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周边状况(包括建设项目与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和企业的距离及可能产生的相互影响;与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施的相互影响) | ||||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 ||||
工艺技术来源 |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等级 | |||
涉及的 危险化 学品 | 品名 | 是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 原料/产品/ 伴有/储存 | 规模 (吨) |
安全评价单位 | 评价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
资质证书编号 | ||||
建设项目所在化工集中区管委会意见: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应急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应急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附件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制样
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成立日期 | 邮政编码 | |||||||||
经济类型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安全生产负责人 | |||||||||
现有产品及 生产能力 | ||||||||||
已取得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 | ||||||||||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
项目性质 | □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储存 □长输管道 | |||||||||
项目地址 | ||||||||||
项目内容 | ||||||||||
立项备案文件 | ||||||||||
规划许可文件 | ||||||||||
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
建设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周边状况(建设项目与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和企业的距离及可能产生的相互影响;与企业原有生产、装置设施的相互影响) | ||||||||||
工艺流程简述(包括涉及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采取的自动控制措施) | ||||||||||
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等级 | |||||||||
重大危险源采取的监测控制措施 | ||||||||||
涉及的 危险化学品 | 品名 | 是否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 原料/产品/ 伴有/储存 | 规模 (吨) | ||||||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 设计单位 | |||
项目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 | |||
承担的主要任务 | ||||
资质证书编号 | ||||
(建设项目由多个设计单位承担的,续表分别填写)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应急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
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应急部门意见:
(加盖公章) 年月日 |
附件7
受委托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文件
受委托部门组织实施安全审查,审查结束后,应当正式以报告形式行文,将审查结论书面报委托部门。具体内容如下:
一、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上报文件主要内容
1.建设单位概况。企业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和已取得的安全许可等情况。属于企业异地搬迁的,说明原企业的基本情况。属于新建企业的,对投资方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建设项目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具体内容、规模和总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情况或当地投资主管部门意见。
3.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拟选址地点,所属区域性质,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情况。建设项目拟选地址周边重要场所、区域、设施、居民区分布情况及其与拟建项目的相互影响。依托原生产、储存条件的,与所依托装置、设施的相互影响。
4.生产工艺和产品。建设项目工艺来源具体说明,属于自主研发新工艺的,关于该工艺小试、中试验证的相关情况说明以及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结论。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是否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生产剧毒化学品的,说明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名称。
5.爆炸危险性分析。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具有爆炸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作业场所是否涉及爆炸性粉尘。对于属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苏安监〔2014〕221号文要求,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等规定。涉及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的对策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安全评价情况。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资质情况,安全评价报告总体结论。
7.安全条件审查情况和审查结论及建议。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资质的要求。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上报文件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改建、扩建)、具体内容和产品规模,建设项目核准、备案情况。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许可情况。安全设施设计范围与安全条件审查范围的一致性。
2.建设项目地点。项目建设地点,所属区域性质,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依托原生产、储存条件的,与所依托装置、设施的安全距离。
3.生产工艺安全性。属于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采用的自动控制系统情况,属于重大危险源的,采取的监测监控系统和主要控制措施。
4.爆炸性危险性分析。确认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具有爆炸性危险性的建设项目,作业场所是否涉及爆炸性粉尘。对于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和防火间距符合规定要求的结论。涉及爆炸性粉尘的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
5.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及其资质的符合性,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开展HAZOP分析及其应用情况。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体结论。
6.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和审查结论及建议。
附件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审查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审查事项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制样
项目名称 | |
项目性质 | □新建□改建□扩建 □生产 □储存 □长输管道 |
申请单位 | |
审查事项 | □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形式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签名):年月日 | |
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年月日 |
专家组对整改情况的复核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年月日 | ||||
审查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
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 |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本人签名 | |
组长 | ||||
成员 | ||||
参加审查的单位代表名单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本人签名 |
附件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竣工验收审核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年月日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制样
项目名称 | |||||
项目性质 | □新建□改建 □扩建 □生产 □储存 □长输管道 | ||||
建设单位 | |||||
专家组审核意见(可另附):
专家组(签名):年月日
| |||||
专家组对整改情况的复核意见:
专家组(签名):年月日 | |||||
专家组人员名单 | |||||
姓名 | 单位 | 职称 | 本人签名 | ||
组长 | |||||
成员 | |||||
参加验收的单位代表名单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本人签名 |
竣工验收活动相关单位意见 |
评价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施工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建设单位总体意见:
(单位公章) 年月日 |
备注:本表各单位意见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填写。
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2019年8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