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措施的通知
苏应急〔2021〕25号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的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中我省涉及的12项应急管理许可事项,在全省范围内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方式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对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改革。省应急管理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应急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改革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改革措施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明确责任,分管负责人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按照《改革清单》中明确的改革举措和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审批流程,修订完善服务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到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施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
二、完善许可系统,优化审批服务
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优化、升级行政审批系统,加快推进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现“一网通办”和涉企经营信息的归集共享,依托江苏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用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削减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材料。涉及自贸试验区的地区,要在行政审批系统增设“告知承诺制”模块。三个自贸试验区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职能部门,要做好宣传和引导,切实维护申请人使用告知承诺制的权利,对申请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限定办理方式,由申请人自主选择,并在政务服务大厅、政务服务平台公布办事指南(告知承诺版)和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省应急管理厅分别编制了告知书和承诺书示范文本(附件2、3),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
三、加强审管衔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要求,完善监管计划,明确监管标准,切实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牢牢守住安全底线,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许可事项,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许可,构成违法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附件:1.江苏省应急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2.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告知书示范文本
3.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承诺书示范文本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20日
附件1
江苏省应急管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
序号 | 改革 事项 | 许可证件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改革 方式 | 实施 范围 | 具体改革举措 | 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措施 |
1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应急管理厅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不再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取得法定计量认证作为前置条件。2.推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公司承诺管理,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固定资产等实行告知承诺。3.依托有关平台,提供统一信息查询服务,便于机构跨区域从业和属地监管。4.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5.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按照全国统一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明确监管管辖权,规范自由裁量权。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行失信惩戒。3.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
2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省应急管理厅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加快推动信息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安全工程师等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实行联网查询。2.推行法定代表人承诺、公司承诺管理,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固定资产、办公面积等实行告知承诺。3.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4.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健全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工作制度,按照全国统一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明确监管管辖权,规范自由裁量权。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行失信惩戒。3.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4.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
3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3.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4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县级应急管理局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3.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5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应急管理厅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3.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6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省应急管理厅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3.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应急管理厅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3.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8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局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3.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9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设区市级应急管理局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3.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0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省应急管理厅、设区市级应急管理局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3.提供直接邮寄证书服务或由企业自取证书,实现企业“最多跑一次”。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1 | 煤矿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省应急管理厅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2.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复印件等材料。3.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 | 1.按照分级分类监管监察要求,严格按计划实施监管监察执法。2.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将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开展失信惩戒。 |
12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山)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省应急管理厅 | 优化审批服务 | 全省 | 1.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2.不再要求地质勘探单位提供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不再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单位提供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3.将审批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减至30个工作日。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13 |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设区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 告知承诺 | 自贸试验区 | 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2.加强信用监管,依法向社会公布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附件2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告知书
(示范文本)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就实行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事项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的首次、延期、变更申请。
二、许可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危化品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危化品经营企业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化品经营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危化品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危化品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从业人员依照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等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其中第3、6项材料无需提交,由审查部门内部核查。
四、适用对象
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范围内申请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首次、延期、变更)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许可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等级较差或分数较低,或者因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被行政处罚且尚在披露期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五、办理时限
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取行政许可的,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发证机关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人不愿意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取行政许可的,仍按照一般审批程序方式办理。
六、事中事后监管
1.发证机关作出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决定后30日内,组织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对不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组织内部核查,核实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发证机关和监管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现场检查。
2.发证机关(监管机关)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根据分级分类监管的要求,监管机关将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纳入监管范围,按照监管执法计划进行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建立申请人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企业的信用状况,将有关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发证机关:
附件3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承诺书
(示范文本)
就申请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阅读《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告知书》,对告知的全部内容已知晓和全面理解,自愿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
二、已具备《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告知书》告知的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有效,填写的基本信息准确,愿意承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信息的法律责任。
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后,严格依法经营,按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及有效期开展经营活动,不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储存危险化学品。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预留通讯方式变化及时告知发证机关,保持通讯畅通,主动接受发证机关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许可告知书
企 业 印 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