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盐行审(市准)许撤销字〔2022〕005号
申请人: 乐华、尤永飞
当事人: 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证照类别及编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MR1D959
住所: 盐城市小海北路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 张文学
2022年8月1日,乐华、尤永飞现场向我局反映,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予以撤销。
经查,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经原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登记,股东为张文学、朱月兰。2020年4月7日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信息,上传《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将债权债务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项;不存在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简易注销公告期内(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22日)无相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异议。2020年5月27日,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向盐城市行政审批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办理注销登记。2020年5月27日,盐城市行政审批局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在调查中发现,乐华已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张文学、朱月兰(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拖欠劳动报酬提起诉讼。2022年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2022)苏09民终48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光荣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存在混同用工行为,鸿祥公司与光荣公司对所欠乐华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鸿祥公司股东张文学、朱月兰向乐华支付劳动报酬及押金26000元。因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发布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时隐瞒了尚有未结清职工工资事务,故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构成虚假。
综上所述,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盐城市鸿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