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行审发〔2022〕16号
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市开发区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盐南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市行政审批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了《盐城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抓好落实。
盐城市行政审批局 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盐城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苏市监办〔2022〕76号)等文件精神,营造更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现就在我市范围内推进 “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盐城市境内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是本辖区企业“一照多址”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一照多址”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是指企业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手续。
企业也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第四条 申请办理备案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住所和需要备案的场所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
(二)在备案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为一般事项(无法定需备案事项),涉及许可事项和其他法定需备案一般事项的,根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逐步实施。
第五条 申请办理备案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首次办理备案的企业,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取消备案:
(一)已不在备案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拟办理迁移登记,迁移后企业法定住所与备案场所不属同一备案机关管辖的;
(三)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增加的项目涉及许可事项或法定需备案事项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申请迁移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取消备案,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的取消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取消所有经营场所备案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本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当场决定受理并作出准予备案或取消备案的决定,出具《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或《取消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经营场所备案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登记项标注“一照多址企业”字样。
第十条 备案企业应当将《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置于备案场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出具相关备案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将备案或取消备案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或其他方式传送到监管责任部门。
第十二条 备案企业应当履行年度报告义务,如发生未在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况,由备案机关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三条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备案的,由备案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施行后,如果国家或省级出台相关制度规定的,本办法自动废止,执行国家或省级的制度规定。
